追缴行贿所得1.07亿!夫妻二人为收购股权巨额行贿国有公司董事长被判刑 妻人权巨记者注意到

趋势分析 62557 2024-07-13 05:03:44

  光明网讯(记者 孙满桃)行贿人不择手段“围猎”国家工作人员,追缴是行贿刑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、所得司董事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。妻人权巨记者注意到,为收在发布的购股“谭某云、吴某莲行贿案”中,额行被告人谭某云、贿国吴某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被判向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行贿2000余万元,追缴并以代为保管、行贿刑认缴股权等方式掩盖罪行,所得司董事长最终促成某溪公司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权。妻人权巨

 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为收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购股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,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1.07亿余元。

  案情显示,2014年至2018年,被告人谭某云、吴某莲夫妇在其实际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先后就投资参股、提高收购价格等事项,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及下属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长程某某(均另案处理)帮忙。

  廖某、程某某接受请托,利用各自职权最终促成某溪公司以2.3亿元的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东全部权益。

  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,谭某云、吴某莲共同给予廖某2002万元、程某某2万元,其中给予廖某的2000万元由吴某莲代为保管。谭某云另外单独给予程某某2万元。2018年上半年,谭某云、吴某莲与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,廖某以吴某莲代为保管的2000万元认缴出资,并由廖某指定的亲戚代持股份。

  经鉴定,谭某云、吴某莲在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非法获利1.07亿余元。

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云、吴某莲犯行贿罪,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  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谭某云、吴某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。谭某云、吴某莲在共同行贿犯罪中均积极主动,地位作用相当,故以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;依法追缴谭某云、吴某莲的犯罪所得1.07亿余元。

  一审宣判后,谭某云、吴某莲提出上诉。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此案是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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