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请代购买仿真枪被判走私武器等数罪,再审由无期改判10年半 武器无期决定执行无期徒刑

宠物探讨 873 2024-07-31 06:26:10

80后王引鹏因在淘宝上请人从香港代购仿真枪,男请年半并将买的代购等数仿真枪转卖他人,2016年3月31日被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犯走私武器罪、买仿非法买卖枪支罪、真枪走私罪再非法持有枪支罪,被判数罪并罚,武器无期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审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改判

2024年3月25日,男请年半王引鹏的代购等数父亲王金忠告诉,经过多年的买仿申诉,2023年2月,真枪走私罪再河北省高院决定对此案启动刑事再审程序。被判2023年9月,武器无期此案再审开庭审理。审由近日,河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,王引鹏的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10年6个月。

注意到,2014年4月,王引鹏被警方刑拘。根据上述再审判决,至2024年10月,王引鹏将出狱。

请人代购“仿真枪”并出售

此前报道,1984年出生的王引鹏原是秦皇岛一家公司的职工,因涉嫌犯走私武器、弹药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5月22日被批准逮捕。

案件材料显示,2014年4月,河北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接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移送案件称:天津机场海关对寄自香港的6个邮件检查过程中,发现上述邮包均申报为“机械样品”,实货为仿真手枪零件18件(可组装成3支手枪),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为枪支。秦皇岛分局接到案件后,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王引鹏抓获,并在其住处起获枪支29件。

相关部门经调查称,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,王引鹏通过淘宝网的3名香港代购(其中两人为张某静、刘某杰,另一人真实身份正在进一步侦查中),采取从香港直接邮寄入境或刘某杰携带入境的方式,共计走私疑似枪支23支,其中16支经鉴定为枪支。

王引鹏供述称,2005年上班后,他开始喜欢上了仿真枪支,平常喜欢上一些枪械论坛网。在保定的义乌小商品城和秦皇岛太阳城的摊贩处买过玩具枪、仿真枪。后来他通过网上论坛知道了香港的仿真枪便宜,就通过淘宝上的香港代购人员询问是否能够代购仿真枪。

案件材料称,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,王引鹏通过淘宝网联系到专门从事香港代购的淘宝卖家刘某杰,代购9次。王引鹏通过支付宝付给刘某杰枪款、代购费和运费,最开始,刘某杰将枪支随身携带从深圳皇岗福田口岸入境,再用快递邮寄至秦皇岛王引鹏单位。

2013年11月,王引鹏通过淘宝网联系到专门从事香港代购的淘宝卖家张某静,代购2次。王引鹏让张某静将枪支拆解,伪装包装,伪报品名为“灯箱配饰”,分多次通过香港邮政邮寄走私入境至王引鹏工作单位。

根据王引鹏的供述,他一共买过43支仿真枪,其中有1支,刘某杰通过深圳皇岗口岸的时候被查扣了,最后到手里的一共是42支。后来他卖给别人10支仿真枪。

案件材料显示,2013年12月30日和2014年2月5日,王引鹏出售给刘某3支疑似枪支,型号为“MP9C”、“PPQ”、“G27”,共计得款5100元人民币。买卖双方在秦皇岛火车站交易,钱款当面付清。2014年5月10日,侦查人员在刘某办公室及家中查获型号为“MP9C”、“PPQ”、“G27”及其他疑似枪支共20支。20支疑似枪支中,“PPQ”经鉴定为枪支。此后王引鹏还通过淘宝以二手交易等方式6次转手仿真枪,经鉴定共有7支为枪支。

再审:由无期改为10年6个月

秦皇岛中院一审认为,王引鹏与刘某杰、张某静共同走私武器犯罪过程中,王引鹏起了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王引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6支,情节特别严重;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1支,情节严重,应依法惩处。王引鹏辩称其不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所提系客观归罪的意见,与查明的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

2015年9月,秦皇岛中院就上述事实一审判决认定王引鹏犯走私武器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,刘某杰犯走私武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;张某静犯走私武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

一审宣判后,王引鹏和刘某杰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

二审中,王引鹏及其辩护律师认为,一审判决对王引鹏量刑过重,本案并无一人因枪致伤,也没有发生其他重大刑事案件,对其判处无期徒刑,显失公平。王引鹏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,也没有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,其始终认为购买的是玩具枪。此外,王引鹏非法买卖的枪支为7支,原判对其2005年至2007年购买的枪支不应按现行标准鉴定,而应按照之前的旧标准进行鉴定。

河北省高院二审认为,据王引鹏供述,其知道仿真枪是不能邮寄进内地的,为避免海关发现,邮包上也不能写真实的物品名称,王引鹏知道刘某杰为自己代购的枪被海关查扣后,仍让刘某杰按其要求将代购的枪支拆散后邮寄入境,故王引鹏明知自己所代购的是枪支,仍通过邮寄或让人携带的方式入境,其行为符合走私武器罪的构成要件。

河北省高院还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王引鹏于2005年至2007年多次非法购买4支枪支的事实,除王引鹏供述其系在保定、秦皇岛市两地分多次购买所得外,无其他证据印证,但王引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于案发前一直持有该4支枪支,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。

河北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,王引鹏另外4支枪系2005年至2007年从保定、秦皇岛两地分多次购买,只有王引鹏的供述,无其他证据印证;该4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均未超过4焦耳/平方厘米,按照王引鹏购买时的枪支认定标准,不宜认定为枪支。故一审判决认定王引鹏购买该4支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证据不足,适用法律不当。

河北省高院认定,王引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6支、刘某杰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2支、张海静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3支。王引鹏非法买卖枪支7支,非法持有枪支4支。

2016年3月,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了刘某杰上诉,王引鹏犯走私武器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;犯非法买卖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。

王引鹏的父亲王金忠告诉,王引鹏是个军迷,一直认为自己买的仿真枪玩具枪。他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,认为本案中所指控枪支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规定的枪支;本案中的枪支不具有杀伤力,判决认定王引鹏犯走私武器罪属定性错误等。

2016年7月,河北省高院驳回了王金忠的申诉,河北省高院认为,原判认定王引鹏犯走私武器罪并无不当,此案所认定的枪支均经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公安部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鉴定,鉴定结论为枪支,具有致伤力。

之后,王金忠向最高法提出申诉。

王金忠称,2023年2月,河北省高院告知他们,此案将启动刑事再审程序。2023年9月,此案再审开庭审理。2024年3月21日,河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宣判,王引鹏的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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